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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公开

郑州市第三十九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依法治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全日制公办普通初级中学,学制三年,由郑州市教育局直接主管,校址在郑州市城东路245号。

    第三条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及全国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走学校内涵发展之路。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师生阳光成长。

     第四条    办学理念——师生为本,和谐发展。

         校训——诚信自信,传承创新;

         校风——规范有序,仁爱和谐;

         学风——博学善思,乐观进取;

         教风——厚德载物,教学相长。  

   第五条  办学目标: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六条  培养目标:既面向全体学生,又尊重学生个性,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启迪学生智慧,把学生培养成健康阳光向上的有德有知之人。

   第七条  办学特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师生诵读国学经典,用“仁智文化”滋养教师做儒雅教师,滋养学生做儒雅学生。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见书64)。对内全面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向全体教职工和学校负责;对外代表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决策权、指挥权、人事管理权和财务管理权。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负责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与监督,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工会、女工委、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 

   第十条  学校设置副校长2名,协助校长负责分管学校的工作。

     学校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协助校长、书记处理、协调学校日常工作、接待及日常行文工作。

     学校设教务处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分管教学、教科研等工作。

     设政教处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

     学校设总务处主任一名,负责学校总务工作。

     设团委书记一名,负责学校团委、少先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的组成: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各处室主任。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召开,研究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计划、规章制度等。校务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多数人的正确意见,做出决策,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校长有权做出最后裁决。 

   第十二条  各年级设年级长,全面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由教务处和政教处双重领导。各教研组设教研组长,负责教学研究管理和青年教师带教工作。教研组下设备课组。教研组工作由教务处领导。政教处、教务处分别定期召开班主任和教研组长会议,研究、布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各年级组各自定期召开本组会议,研究本组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学校现代化建设,加快信息化进程,注重对外交流,提高管理效益。充分发挥校园网、学校网站、校报校刊的宣传沟通作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离退休教师工作和关工委工作,发挥离、退休老同志的余力,为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为创造条件。

第三章  学校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全校师生员工对学校一切工作和行政管理人员实施民主监督,并努力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学校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校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党领导的学校工会组织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权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实施对学校工作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听取校长工作汇报,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进行考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或事关全局的重大举措,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信箱”“书记信箱”,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及举报。学校通过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社区会议等途径,经常听取家长和社会对办学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以积极、认真的态度,接受并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接受物价、审计、督监、体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加强对德育工作的领导,学校德育工作做到序列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学校整体的德育模式和德育网络。建立健全学校全员育人制度,完善年级组、班主任工作条例、家长学校制度、班级考评制度等。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德育意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实际,改进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使之更加科学,容易操作。推进“诵读经典 传承文明”系列文化教育活动,并使之课程化,逐步形成学校德育特色和德育品牌。

    在政教处和团委直接组织下实施下列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小学德育纲要》、《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2、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全校师生集中举行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3、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支部、少先队工作。

    4、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客观评价学生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 对学生要热情关怀,不得歧视、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5、加强学生文明礼仪教育,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教育,努力创建育人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6、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诵读经典为特色的校园文化,在校本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品德教育。

    7、加强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教育,主动参加社区教育活动,办好家长学校,定期举行讲座、交流,建立校外教育组织和基地,积极争取学生家长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

    8、加强环保教育,从身边小事做起,树立全员环保意识。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法,积极探索开展教学实验活动,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在教务处直接组织下实施下列工作。

    1、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新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维护课程表、作息时间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不得利用节假日对学生进行集体补课。

    2、认真抓好教学质量及其评估,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改革教育评价制度,实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评价制。

   3、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强化小课题研究,夯实研究过程,注重总结,及时推广教科研成果,优化课堂教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科研管理制度。加强教研组建设,每周开展教研活动,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重视随堂课的考评。

   4、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为学生征订或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补课,严格控制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第二十三条  积极施行《国家体质健康标准》。通过体育课和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积极实施体育艺术“2+1”活动,每学年组织1次运动会和艺术节。  

   第二十四条 落实《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上好音乐课、美术课,其他各科也要按照不同的特点,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欣赏美的能力,增强美感体验,提倡服饰朴素、整洁,仪表端庄、大方,待人有礼貌,语言文明,培养健康的审美情操。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学校特色优势。诵读经典和阅读课特色继续发扬光大,通过多种途径营造“书香校园”氛围。   

   第二十六条 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的教育。研究学生个性心理特征,设立学生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信箱。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遇到的心理问题。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健全学生人格,培养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实践活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培养学生的良好道德情操、意志品质和生活情趣。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二十九条 配齐配足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加强管理,积极使用,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三十条 加强专用教室的建设,充分发挥专用教室的作用。

                  第五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高效。

   第三十二条 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做好经费的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加强基建项目、维修、物品购置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五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加强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好门卫工作和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安全。

   第三十七条 加强用水用电管理,做到节约用水用电,安全用水用电,保证水电供应正常。

   第三十八条 定期对财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和 水平。

                第六章 校园文化、环境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校园环境建设。营造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和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富有学校特色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一条 全体教职工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团结向上、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二条 加强校园值班和办公室值日工作,抓好学生值勤,培养学生自律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四十三条 加强校内车辆管理,做到有序停放,保证师生安全。  

   第四十四条 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到校内摆摊设点。学校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积极营造校园周边良好的环境,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校长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工勤人员实行考聘分离。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自觉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爱国爱党,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搞乱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参与任何反动组织或活动。 

   第四十八条 教师须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执行《郑州市第三十九中学教师一日常规》。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护教师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定期组织教师体检。学校设立教师教学奖励制度,对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成绩显著和对学校作出较大贡献的教职员工按学校制定的有关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故意失职或犯有其他错误给学校工作、学生身心发展和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人员,除思想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除绩效工资、工资,暂停晋级、解聘等。

    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实施名师、骨干教师培养,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加大校本培训力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承担为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活动提供安全保护设施与措施的责任。学校向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学生进行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定性文件,制订本校作息制度、卫生制度、行为规范、纪律条文,全体学生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每学年对品学兼优和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

   第五十六   学校对违纪、违规的学生,重点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对犯有严重错误或轻微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或治安、执法部门教育处理。学生对学校及其它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第五十八条 建立新型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上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务会。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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